不履行责任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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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责任的渎职行为

管理工作强调的首先不是权利,而是履行自己的责任,玩忽职守是极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后果严重,教训深刻。

1991年1至8月,全为发生的2028起重大玩忽职守案件,直接经济损失达4.5亿元。

北京国际集装运输公司主管箱管工作的业务科副科长王某,对集装运输货物不加核对,将刚从瑞士运抵国内用于亚洲运动会实况转播的电梯主机,当作美国外交官的行李箱再次装船发到美国。用户十万火急,运输公司只得耗费人民币31.2万余元,将电梯主机空运回来。

1990年7月5日晨,北京地毯二厂北苑仓库火光冲天,瞬间,库存地毯变为灰烬,损失人民币87.4万余元。经查,三名值班员形同虚设。早起的一名值班员曾发现仓库往外冒烟,向值班班长A报告。“不是烟,可能是雾。”A翻身又睡,以致贻误报警时间。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中心器材处采购员沈某,用支票为自己购置高档电器,并用各种假发票报销,侵吞公款39万余元。作为器材处的正、副处长,对那些破绽百出的假发票不加审核,竟签字准予报销,凡此等等。

这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管理行为,在近年来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逞上升趋势。1989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27件,1990年立案34件。究其原因与教训有二:

第一,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邓小平早在十年前就提出要加强责任制,然而,至今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

第二,我国现行管理,强调严惩干部贪污贿赂,以权易钱,而忽视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有些干部即使渎职犯罪,损失惊人,也没有给予应得惩罚,或者在罪与刑之间,采取重罪轻判的姑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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