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教政策的失误
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下令“禁私学”;规定读书人只能学习法令制度,即“以法为教”;又规定:“若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这是秦代文教政策中的重要方面。
秦禁私学的目的在于限制学术、言论自由,防止“异端”思想,实行文化专制主义,从而“别黑白而定一尊”,即辨别各派学说的是非而使法家的思想得到尊崇。但是由于秦统治者缺乏政治经验和眼光短浅,只注重法家的暴力、刑罚这一手,忽视了学校教育,它没有利用好学校这个工具,使它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它禁止了私学,但又不设立自己的官学,秦十五年内,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学校制度,甚至没有一所载于史册的学校,这就是一个重要的失策。
文化知识的传授是需要有专门的教育机构的,尽管秦王朝取缔私学,但实际上私学是禁止不了的。由于没有官学,那么学校的社会职能自然仍由私学来承担,虽然私学由于专制的法令受到摧残,但它仍然在各地方生存下来。例如:叔孙通率弟子百余人降汉,后来并为刘邦制定了一套朝仪。
秦王朝继承了法家的传统,实行“以法为教”来取代“诗、书、礼、乐”和“书简之文”;其目的也是十分明显的,把新王朝的法令条文作为教育的内容无疑是要使教育直接为秦王朝的政治服务,使人们明白和遵守法令,这对于巩固刚建立的政权是有利的,但是从办教育这个角度来看,一个王朝的教育内容仅仅限于学习法令条文,而把其它的文化知识都排斥了,这样的教育内容未免太贫乏、太狭窄了。它不利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科学的发展,实际上也难于行得通。
“以吏为师”政策实则周代“官师合一”、“政教合一”思想的延续,但又有不同。秦设有专门培养文书事务人员的场所——“学室”,但能进“学室”向官吏学习法令的只能是少数人。这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法令条文、为吏之道是其主要内容,教师的主要任务是为吏。如有种吏师叫“史”,是政府中管理文书、档案、书记的官员,其主要职责是刑狱工作,教学工作是附带性的,而且并不必承担传授文化知识的任务。这一措施不仅使受教育者的范围大大缩小,而且导致人民的愚昧和无知。
秦王朝采取的文教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国家的巩固,但它否定了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否定了教师的主要职能,否定了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在教育领域,的确是一次深重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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