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的主要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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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主要思想内容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一跃成为战国时期的显学。整体而言,法家思想具有以下特征:

(一)“定分止争”“兴功惧暴”的尚法思想

法家重视律令,而反对儒家的“礼”。在他们看来,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需要废除。

法家认为,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人物慎到就对此做了很通俗的比喻:“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视。非不欲得,分定不争也。”(《太平御览》卷九〇七《慎子》)一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法律的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争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当然,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趋利避害”的本性。管子就曾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着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为了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观点立场,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意思是说,既然人生来就具有好利恶害的性质,只要据此颁布措施,就可以治理好国家。

(三)“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变革,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韩非子·心度》),他把尚古崇周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韩非子·五蠹》)。

(四)“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之时,他提出了将三者密切结合的思想,其目的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具体而言,韩非着重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的思想,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融为一体。他推崇商鞅和申不害,同时指出申、商学说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把法与术结合起来;其次,申、商学说的第二大缺点在于“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韩非子·定法》)。韩非按照自己的观点,论述了术、法的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必须遵法。同申不害相比,韩非的“术”主要在“术以知奸”(《韩非子·五蠹》,即用一定的策略或政策来辨别忠奸)方面有了发展。他认为,国君对臣下,不能太信任,还要“审合刑名”(《韩非子·二柄》)。在法的方面,韩非特别强调了“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尤可称道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是对中国法制思想的重大贡献,对于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当然,法家思想和我们今天所提倡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家的法体现的是君主的意志,和民众意志无关,是黄宗羲所谓的“非法之法”;专制君主本身可以不守法,不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反之,法要为君主本身服务。这样的法治主张最终沦落为服务于君主专制的工具。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

对于君主,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意思是说,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而“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还要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

对于政治,韩非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做到“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民众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政权才能得到有效巩固。

对于臣下,他认为要去“五蠹”,防“八奸”(详见《韩非子·五蠹》《八奸》)。所谓“五蠹”是指:1.学者(指儒家);2.言谈者(指纵横家);3.带剑者(指游侠);4.患御者(指依附贵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他认为这些人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扰乱法制,是无益于耕战的“邦之虫”,必须铲除。所谓“八奸”,就是指:1.“同床”,指君主妻妾;2.“在旁”,指俳优、侏儒等君主亲信侍从;3.“父兄”,指君主的叔侄兄弟;4.“养殃”,指有意讨好君主的人;5.“民萌”,指散发公财取悦民众的臣下;6.“流行”,指利用说客辩士收买人心、制造舆论的臣下;7.“威强”,指豢养亡命之徒、带剑门客炫耀自己威风的臣下;8.“四方”,指结交大国以外力施加于国内的臣下。这些人都有充足的条件威胁到国家的安危,所以要像防贼一样防备他们。

对于民众,韩非吸收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乐佚”,应当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未萌”(《韩非子·心度》)。据此,他认为施刑法恰恰是君主爱民的表现,富国强兵必须做到民众为君主效力,如果徭役和赋税只会让臣下强大起来,并不利于君主统治。

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政治措施,有许多就是对韩非理论的具体运用和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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