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俗学·礼制·服丧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礼俗学·礼制·服丧

为死者守丧的礼仪,在 “五礼” 中属凶礼。在古代,丧事办完后,死者亲属还要在一定时间内在衣着、饮食、起居以及日常生活某些方面遵守一些特殊的仪节,以示哀悼,叫作 “服丧”。其中,最重要的是服制,就是守丧期间穿的服饰以及期限。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有所谓 “五服”,而以 “三年之丧”为最。据 《礼记·三年问》,守“三年之丧” 的主要仪节有: 斩衰(穿未经修边的粗麻布衣)、苴杖(手扶未经刨光的竹杖)、居倚庐(住在正屋外临时搭成的草房内)、食粥 (喝稀饭)、寝苫 (睡草垫)、枕块 (头枕土块) 等。古礼有为父母守 “三年之丧” 的传统,后来被历代王朝规定为国家制度。凡是在职官员,无论级别高低,接到父母的死讯后,必须立刻向上级申报,离职去官,回家奔丧,并在家为父母守丧三年 (实为二十七个月),此叫作 “守制”。如有贪恋官禄,隐匿不举哀者,以“不孝”论罪; 在服丧期间 (所谓“热孝在身”) 如果娶妻纳妾,或脱去丧服寻欢作乐,也以 “不孝”论罪。而在古代刑法中,“不孝”属于 “十恶不赦” 的大罪之一。如果遇上特殊情况,如在外的将军或主持朝政的大臣,皇帝可令其不必去职,而以素服办事; 或守丧期限未满的官员,由于朝廷征召,提前出任职守,叫作 “夺情”。“夺情” 是处理特殊情况的一种权宜,必须由朝廷决定。《礼记·三年问》解释所以要为父母服“三年之丧”,是因为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妻子也须为丈夫服三年之丧,如隐匿不举哀者,或在服丧期间内改穿吉服寻欢作乐以及改嫁他人,则以 “不义”论罪。在古代刑法中,“不义” 也属于 “十恶不赦” 的大罪之一。守丧期满,除去丧服,称作 “除服”,也叫 “服阕”。古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服丧方式,叫作“心丧”。指老师死后,弟子守丧,因与老师没有亲属关系,不穿丧服,只在心中悼念,故称 “心丧”。据 《史记·孔子世家》 载,孔子死后,其弟子 “皆服三年。三年心丧毕,相诀而去”。《礼记·檀弓上》也有弟子为老师 “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的说法。但这只是一种希望,而不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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