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教育·察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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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教育·察举制度

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亦称“荐举”,意为察求推举贤才以为官吏。借用古代“乡举里选”故事,由地方官根据一定的科目和标准考察选拔,向朝廷推荐,经皇帝亲自策问,按成绩高下授予不同的官职。西汉文帝二年(前178)“诏二三执政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开察举之先声。但这一时期,选士的范围很窄,士子入仕的基本途径,一为“任子”,即世胄凭承袭、门荫入仕;二为“纳赀”,即豪富依纳赀输财为官;三为“计吏”,吏卒靠年资,“积久以致官”。武帝即位后,董仲舒在贤良《对策》中指出上述任官之流弊,建议由诸侯、郡守按年选送贤良,务期遍得天下之贤人,量才而授官。帝采纳其策,并于元光元年(前134)诏令各郡国皆举孝廉一人,要求各地方政府察求贤才,举荐为官。这就是乡举里选“察举制”的开始,此时已形成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东汉时期,顺帝阳嘉元年(132),采纳左雄的建议:选举孝廉要限制年龄,用贤必须考核,“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于该年11月下令执行。所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先于公府考试,再在端门(御史府)复试,然后才能录用(《后汉书·顺帝纪》)。汉代察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秀才”(东汉称茂才)、“明经”、“明法”以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贤良方正”为招致具有特殊才能之人而设;“秀才”科实为“贤良方正”之另一名目,其制与举贤良同;举“孝廉”乃察举制之主要科目,由各郡国长官按人口比例,在所属吏民中,每年为天子选送孝廉数人。东汉时加强了考核以后,确保了所举孝廉之学行兼优。察举制的建立,使汉代的中央和地方行政增加了干练的官吏,而中下层地主阶级知识分子也有了做官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清明了吏治,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力量。但至东汉末年荐举之权为世家大族操纵,荐举之人名实不符,流弊百出,时人讽刺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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