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说:“善谈者必善幽默。”幽默的特征和妙处在于,通过自觉运用影射、讽喻、双关、对比、夸张等多种修辞手法,以表面的滑稽形式的逗笑,来含蓄地揭示生活中的乖讹和违背情理之处。幽默的谈吐是一个人的思想、学识、智慧和灵感在语言运用中的结晶,是一瞬间闪现的光彩夺目的火花。现实生活中,我们在说服他人的时候,总会因为各种原因,使得我们不便直接表明观点,这时如果运用比喻,把“词锋”隐遁或把“棱角”磨圆一些,使语意软化,含蓄地表达自己的见解,来烘托本来要直说的意思,既可以化解彼此的尴尬,又便于听者接受,运用得当,不乏幽默诙谐。
运用比喻法暗示对方,就是以生动的比喻为据,用形象的喻体所包含的浅显之理,来寄寓一个鲜明深刻的题旨,从而巧妙地达到令对方信服的目的。
在语言表达中,多用比喻的表达方式,往往更令人明白易懂,同时也为沟通和说服工作增色不少。
道家学派的庄子,有一次去拜访他的同学惠施。当时惠施已经是相国了,他听说庄子要来,便认为其是来同自己夺权的,于是派手下的人去抓庄子。庄子知道了,没有躲避,而是直接到惠施的府上,惠施只好当面接待庄子。庄子没有告诉他说是来看望老同学的,也没有解释自己无意于他的相国地位,而是说:“我听说古时候有种鸟,它从东南起飞,又向西北飞去。这只鸟非梧桐不栖、非醴泉不饮、非竹实不食。此鸟在飞行中,看见一只乌鸦对自己喊:‘你不要来抢夺我的食物,这个老鼠是我的。’可这只飞鸟一句话也没说,不屑一顾地飞走了。”
庄子说完,惠施满面羞愧。
这一故事中,庄子并没有直接表明自己无意于惠施的相国地位,而是先打了个比方,让惠施打消了“小人之心”。试想:如果当时庄子向惠施解释,惠施能完全相信吗?说不定还会惹来杀身之祸。而用一个简单的比喻,不但把事情说清楚了,而且还嘲讽了惠施,这就是语言功力。
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他人进行沟通,如果也多用贴切的比喻来说明问题,矛盾不就迎刃而解了吗?
同样,很多时候,我们若想说服那些不怀好意者,也大可引经据典,从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晏子是齐国的大夫,有一次他出使楚国,楚王和他的左右想要羞辱他一番,便故意与晏子站在前庭说话。
这时,武士押着一个人从楚王面前经过,楚王问道:“绑的是什么人?”武士回答说:“是齐国人。”楚王瞅了一眼晏子,挑衅说:“齐国人生来就是盗贼吧?”
晏子针锋相对,说:“大王,江南有橘树,把它移栽到江北,就变成了枳树,之所以如此,那是随着地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当今的齐国人,在齐国不偷不盗,很守本分,到了楚国就胡作非为,大偷特偷起来,这大概是楚国的恶习熏染的吧。”
楚王听后无言以对,只好说:“晏子果然是贤人,贤人不可以戏侮;戏侮不成,反倒自讨没趣。”
这里,晏子同样是运用比喻的手法,先不对对方进行反驳,而是引经据典,加以暗示,让对方自己发觉言语的失误之处。当然,此处,晏子是具有相当的自信的。如果缺乏自信,反驳的矛头就指向了自己。
有时候,出于某种需要,利用事物之间所具有的某些相类似的属性,对对方原来的话题不予直接的反驳,而转移到实质相同但形式相异的另一个话题上去。乍看去是“另起炉灶”,实则包含着一个暗示对方原来论点虚假和错误的结论,让人们从这一影射中自己去品味、体察其中隐含的耐人寻味的意旨。
在暗示对方的过程中,巧妙地运用比喻的手法,利用事物之间的相似性、相关性和相对性,借实比虚,借浅比深,借比求同,借比显异,让人们在事物的相互比照中更具体、更深刻、更全面地悟出事物的性质和道理来。
喻证法又分为明喻证法、借喻证法、博喻证法、引喻证法四种。
第一,明喻证法,这是相对于修辞中明喻的手法而言的。也就是说,在说话时,可以同时摆出借用的喻体事物和与之相似的本体事物,然后显示出两个事物间的相似性。
第二,借喻证法,当然,这就是在言谈中运用借喻的手法,即在言谈中不提本体和喻体事物,而只言所借的喻体事物,让听者自己感悟本体和喻体之间的相似性、联系等。
第三,博喻证法,即在言谈中使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比喻,从而从不同角度、层次或者阶段去表明事物间的性质、道理、联系等。
第四,引喻证法,即引用寓言、典故、神话传说等证明所喻本体事物的道理。
运用这一手法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其一是比喻者与被比喻者要类相异、理相同。只有类相异,才能作比喻;只有理相同,才能由此及彼作推理。
其二是比喻要贴切,即喻体与本体在比喻点上要有内在的性质联系,存在共同的道理。反之,若两者毫无共同之处,却牵强附会,只能让人啼笑皆非而不屑一驳。
其三是喻证法虽然形象生动、浅显通俗,但由于喻体与本体毕竟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它推出的结论带有一定程度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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