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公位 【本书体例】
霍邱范二之,为某媪赘婿,逾年忽不见,范父讼于官。县令王某,雇乳妇,为媪同村人。问以媪婿事,曰:“闻之邻家,知以奸被害。”王信之,严刑拷讯范某氏。供与义兄韩三有奸,恐败露,共杀范二之。剉(cuò挫)碎其骨,煮化其肉,以灭迹。韩三与媪,供皆同。旋于其房后,检得碎骨,定案达府。犯供翻异,府以碎骨为证,犯谓是牛骨,非人骨也。府不听,遂达臬(niè涅)司。时秉臬者为夏邑李书年少保。鞫之,供如前,惟犯无戚容,供词太熟,疑有冤。反复阅牍,得间曰:“死者肉煮骨剉固已,肺胃肝肠等物何在耶?”复以是讯之,犯皆愕然,供各异词。公曰:“是真有冤矣。”遂仃鞫以待。
越半载,突有人至皋司大堂哭喊,问之,即范二之也。因负博进,他遁,探知家难,特来前,冤狱因是得解。使因犯无翻供,定案申详,立杀三命,则院司得重咎,府县且拟实抵。时无不服公之识,并谓有盛德必有厚报。
是时公年五十余,尚未有嗣。次年举一子,名曰铭皖,以地志也。后又连举数子。公中乾隆庚子进士,铭皖中道光庚子进士。公年八十余,重遇恩荣宴。父子相隔六十年作同年,为熙朝之盛事,殆天佑之以彰平反钜案之德也。公从弟检斋大令道融《疆恕堂文稿》记此事甚详。因节具略,为世之司狱者告。
(选自《冷庐杂识》)
霍邱(今属安徽)县有一个人叫范二之,为某老太婆的赘婿。一年以后,突然不见范二之行踪,范二之的父亲诉讼到官府。县令姓王,雇有一位乳妇,与老太婆同村。县令向乳母询问老太婆女婿下落不明之事。乳母回答说:“听邻居传说,范二之因他的妻子有奸情,被害而死。”王县令相信不疑,严刑拷打审讯范二之的妻子。其妻供出与义兄韩三有奸情,担心事情败露,与韩三共同杀死范二之,并将他的骨锉碎,肉煮化,以此灭掉杀人的痕迹。韩三与老太婆的供词同范二之妻子的供词也都相同。紧接着在房后检到了一些碎骨,就定了案上报府官。府官开庭审讯,案犯供词与前述供词迥异,并对前述供词全部加以推翻。府官拿出碎骨作证,案犯说那是牛骨,并不是入骨。府官根本听不进去,仍维持原判。案情于是又上报省按察使。当时的按察使是籍贯夏邑(今属河南)的李书年少保。经审讯,供词如同府审时一样,惟独案犯在申诉时毫无悲泣的面容,供词又背得烂熟,李怀疑其中必有冤情。他反复阅读案卷,终于发现了漏洞说:“死者骨碎肉烂本当如此,那么肺胃肝肠等内脏到哪里去了呢?”以此疑问再审案犯,案犯顿时显出惊讶的样子,供词也不相同。李断定说:“其中果真有冤情。”于是停止审讯,有待进一步详察。
时过半年,突然有人到按察使大堂前边哭边喊,询问之后,知道就是范二之。他因赌博欠债,逃亡外地,探知家中有难,特来此公堂前秉明,冤狱因此得到解决。假若凑着罪犯未翻供时定案上报,立即处死三人,那么部院和按察使则犯了重大错误,府、县官将按律判死刑抵罪。当时无不佩服李公的见识,并说李公享有盛德,必然会有厚报。
这时,李公已经五十余岁,还没有子孙后代。第二年,喜得贵子,起名叫铭皖,以地望记名。后来他又连得数子。李公考中乾隆庚子(1780)年进士,铭皖考中道光庚子(1840)年进士。李公八十余岁,又一次出席了恩荣之国宴。虽然前后相隔六十年,却都中了庚子年进士,可视为太平朝代的盛事。这恐怕是天意相助,以彰明他平反昭雪大案的美德吧?李公同族弟弟检斋大令道融,有《强恕堂文稿》一部,记载李公之事甚详尽。因此,节录大概,为世上那些执掌狱讼之权的官吏们引为鉴戒。
全文四百余字,以时间先后为序,将三审情况叙述得一清二楚,可见作者用笔之经济。
通读全文,我们知道,有关范二之的案情并不复杂。可是前两审并未得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县令对乳母的讹传竟然深信不疑,盲目偏听,致使他不愿再作深究。大堂之上,他又滥施淫威,严刑拷打逼供,致使范二之的妻子被迫编造假口供,屈打成招。又因在房后查看得到碎骨,在牛骨人骨也不加分辨的情况下,就草草了结案情。之后是府审,案情发生了新变化。一是案犯对县审时所提供的证词全部加以推翻;二是当判官出骨头作证明,案犯说明那是牛骨而不是人骨。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理应引起主审官的慎思,重新加以审理。可他们断然拒绝申诉,仍维持原判。这对那些名谓父母官,实则草菅人命的狗官是个真实的写照。
最后是院审,主审官是李书年。他初次审讯,便看出破绽,主诉者面无愁容,而且供词背得烂熟,为之一疑。再次审讯,质问死者的肺胃肝肠等内脏仍到何处时,再度看出破绽,即案犯个个呈现出惊讶的样子,茫然不知所措,为之二疑。两讯,两看,两疑,案情大体明白,被告者必有冤情。为此,李决定停审待察。这乃是明智之举。时过半年,范二之突然返家。案情得以真相大白,冤狱得到昭雪。
他的审慎,与县令的淫威妄断,府官的草率敷衍形成鲜明对比。作者褒贬分明,反映了人民的愿望。
至于文章末尾写李公父子双进士,博取功名,子孙满堂,恩荣无比,不免落入俗套。更有甚者是宣扬天人相感,因果报应思想,应为读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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