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理、事、情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理、事、情

清叶燮提出来的文艺美学范畴。在他看来,诗歌创作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需“才、胆、识、力”,而就“在物者而言”,即就表现的客观事物来说,则以“理、 事、 情”为根本。

“譬如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乔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就是说,理指事物的机体本质;事指事物生长、发展;情指事物生长发展中的情状形态。这三者存在于事物本身,互相联系依赖,缺一则不成物,天地万物,皆有它们。三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声音状貌,举不能越乎此。此举在物者而言,而无一物之或能去此者也。”可见,理、事、情是叶燮对于客观事物及其存在形态、发展的规律性的概括。

理、事、情体现了叶燮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他认为创作就是要师法自然,要“专征之自然之理”因此也就要反映客观的理、事、情。 “横说直说,……直造化在手,无有一之不肖乎物也”。

叶燮认为客观自然中的理、事、情是“实”的, “定位”的。艺术创作虽以它为基础,但由于它不同于理论著作,有特殊之处,不能用“实”的, “定位”的理、事、情来衡量,而只能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虚名”作依据。因此艺术创作中的理、事、情是“虚”的,二者之间是虚实互立,要表现客观自然的理、事、情,应该“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而“能实而不能虚,为执而不为化”,不符合艺术创作的要求。诗歌创作中所需的理、事、情是“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或者说是艺术化了的理、事、情。只能按照艺术创作的特点来表现自然的理、事、情,“方为理至、情至之语”,才能最好地表现客观自然本身。

叶燮并把理、事、情,与主观方面的才、胆、识、力联系起来,认为诗歌创作是物和我的统一,体现了朴素的唯物主义美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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