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礼乐之邦·祭天祀祖
祭祀来源于原始时期的宗教信仰,这些原始信仰包括对自然、图腾以及祖先的崇拜,但祭祀又与原始的宗教信仰不同。原始宗教有自身的发展历程,如果说起初对于自然和图腾的崇拜尚为一种“不含欺骗成分”的“自发的宗教”的话,那么后来对于祖先的崇拜应是一种“人为的宗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27页)。而祭祀正是与这种“人为的宗教”相伴而生的,具有更为浓重的人文理念性质。周代祭祀制度与世俗社会中的制度糅合在一起,成了维护人伦社会等级秩序的重要制度,在周礼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所以,《礼记·祭统》说:“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
殷商时期,祭祀已与战争同等重要,丧失“师祀”与丧失“天命”无异。周朝代殷以后,祭祀与战争更是国之大事,因而祭祀之礼大都十分庄严隆重,还有相应的乐舞与之配合。一般地说,祭祀的目的是为了祈求福祐、答报神恩或者驱邪避恶,但有时他们并不追究神明的存在与否,只是关注祭祀这种形式。《礼记·明堂位》说:“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看来,维系现世秩序才是祭祀的终极目的。
祭祀既然主要是为现世而设,那么在祭祀时便有了不少严格的规制,如“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读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礼记·王制》)。又如,就祭祖而言,宗庙制度的规定便比较细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礼记·王制》)。再如,仅宗庙里的昭穆便不可违反了“次世之长幼”和“等胄之亲疏”的顺序,如果“犯顺”和“易神之班”,就是“不祥”(《国语·鲁语上》),就会招致祸殃。
鲁国一直十分重视祭祀之礼。始封之初,周室所赐就有不少与祭祀有关,如赐鲁以祝、宗,祝为主祭祀用币及读辞者;宗即“宗伯”,负责为国君掌管祭祀之礼。从文献记载看,除周室外,只有鲁国有“宗伯”之官,其他国家只有“宗”或“宗人”。另外还赐给鲁国备物、典策以及宗庙祭祀之彝器。除专司礼仪的人员外,鲁国在宗庙祭祀时还有代表死者受祭的“尸”,《国语·鲁语上》说“祭养尸,享养上宾”,祭祀以“尸”为中心,“尸”一般由受祭者子孙或同姓承当,届时接受祭拜,并为祭者祝福。
鲁人在祭祀对象的选择上也有一定标准,鲁大夫柳下惠表述说:“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扞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之所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国语·鲁语上》)。鲁与周王室在祭祀对象上基本一致;他们都要祭祀天地、社稷、祖宗、日月星辰、名山大川、五祀百神,这些祭祀对象都有“功烈”于民,具有某种“善”的品质。柳下惠认为,人们进行祭祀时,应该服从“圣王”的这种制祀原则,因为祭祀乃“国之大节”,关系到政治的成败,而不得在此原则之外“无故加典”。鲁僖公时,一种叫“爰居”的海鸟在鲁东门之外停留了三天,鲁大夫臧文仲令国人祭之,柳下惠认为它只是在躲避海上的灾祸,并无“功烈于民”,便批评臧文仲此举“不仁”、“不智”。
祭祀除定期举行外,遇有重大的庆典或行动,如国君即位、建筑、征战、婚嫁、丧葬等,也要进行祭祀,但这些祭祀并不随意举行。《礼记·祭义》说:“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由怠,怠则忘。是故君子合诸天道,春禘秋尝。”祭祀不可过繁,亦不可荒疏,只有严格遵守祭祀制度,才既可避免由于厌烦祭祀而造成的对鬼神的不敬,又不会因荒疏怠慢而遗忘神灵。
《诗经·鲁颂·閟宫》为我们描述了鲁国贵族祭天祀祖的奢华场面。该诗作于鲁僖公时期,所记述的便是此时的祭祀盛况。诗中首先追述了周的始祖姜嫄、后稷到太王、文王、武王时周族的起源与兴盛过程,继而叙述鲁国受封的由来,僖公所祭祀的便是这些在周族和鲁国发展史上起了重要作用的列祖列宗。诗歌描述鲁僖公的祭祀,“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秋而载尝,夏而楅衡”;祭祀场面则“龙旗承祀,六辔耳耳”,“白牡骍刚,牺尊将将”,“毛炰胾羹,笾豆大房”,同时还有“洋洋”的万舞与祭祀相配合。这些祭祀活动,无非是祈求神灵保祐国泰民安、“鲁邦是常”,保祐“令妻寿母”、“眉寿无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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