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含秦)散文·诸子散文·韩非与《韩非子》·和氏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先秦(含秦)散文·诸子散文·韩非与《韩非子》·和氏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 “石也。” 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 “石也。” 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 和曰: “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 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 “和氏之璧。”

夫珠玉,人主之所急也。和虽献璞而未美,未为主之害也,然犹两足斩而宝乃论,论宝若此其难也。今人主之于法术也,未必“和璧” 之急也; 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 然则有道者之不僇也,特帝王之璞未献耳。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 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 则法术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祸也。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议,越民萌之诽,独周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虽至死亡,道必不论矣。

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 “大臣太重,封君太众; 若此则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 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吴起枝解于楚。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 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则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 此世所以乱,无霸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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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氏》一文选自《韩非子集解》之第十三。它是韩非针对若干诸侯国君对法治缺乏认识,法术之士处境困难,为了宣传法治重要意义而写了此文。

选入时,曾参照今本《韩非子集释》及他本,个别字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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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三段文字,正是三个层次,即:

第一段:法术之士处境艰难;

第二段:论“宝”难,论“法”更难;

第三段:以秦楚变法史实,说明“施法”的危殆与必要。

以下分段详讲——

一、法术之士处境艰难



作者在此用了“和氏献璞刖足”的故事,说明法术之士的处境艰难。这一段,有三层意思——

第一、献璞先刖左足: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 “石也。” 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

楚人,即楚国人。和氏,也叫卞和。璞,没有经过琢磨的玉矿石。楚山,楚国原称“荆”,故楚山也叫“荆山”。这是说,楚国人卞和在荆山得到一块玉矿石,他就捧着此石献给楚国厉王。厉王又怎样呢?

厉王叫一个玉匠(即玉人)来鉴别它的真假。相,仔细地看,叫“相”,此作鉴赏解。看了后,玉匠说:“是块石头。”于是,厉王认为和氏是搞欺骗,即令砍去和氏的左脚。诳,蒙骗也。刖(yuè月),古代的一种酷刑,将脚砍掉。这是和氏献璞玉之首次受害。接着看下一层——

第二,献璞又刖右足

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 “石也。” 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

这是说,和氏又捧着玉矿石献给新即位的武王。武王也令一个玉匠来鉴定宝石之真伪。还是说:“是块石头!”于是,武王也认为和氏是在欺蒙撞骗,就令左右砍去他的右脚。

这是第二次向楚王献玉,结果还是以“诳”为由,再砍去一只脚,至此,卞和是否灰心而改变自己的主意了?没有。

第三、抱璞哭于楚山,始得善果

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以血。

武王去世后,文王登上王位。和氏第三次捧着璞玉,不献楚王,而痛哭于荆山之下,整整三天三夜,眼泪淌尽了,鲜血接替泪水流淌着。这里补释两个字词:

泣,原指低声之哭,此指眼泪,动作名用,一说,此“泣”,是说哀伤之极,曰“泣血”。《礼记·檀弓下》郑玄注:“言泣无声而血出。”

薨,古人将“死”分成了等级:“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士曰不禄,庻人曰死。”(见《礼记·曲记》)《唐书·百官志》载:“凡丧,二品以上称薨,五品以上称卒,自六品达至庻人,称死。”对于人之死的称呼,自唐代以降,也有一些变化。

这次卞和抱璞大哭于楚山,其结果如何呢! 见下文——

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 “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 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 “和氏之璧。”

这里的曰,可以是指文王的吩咐,也可以是派去人的传话。子,你。奚,疑问代词,问原因“为什么”。夫,此指那,“那个”的意思,不是无义的发语词。题,称。贞士,忠诚之人。这节文字是说:

文王听了这个消息,派人去询问他痛哭的原因:“天下给砍掉脚的人多得是,你为什么哭得如此伤心呢?”和氏答:“我不是为砍掉两脚而悲伤,可悲的是,那宝玉却被称为顽石,忠诚的人,却被诬称为骗子。”于是,文王就叫玉匠把他的那块玉矿石磨琢出来,结果,从中取得了一块宝玉,即命名为“和氏璧”。理,治也。此指剖开琢磨。命,命名,起个名字。焉,这里起着兼词作用,既是语气词,也有指代作用。故说“从中”,且将位置提前。后世常称的“和氏璧”出典于此。

韩非用这个富有哲理并含有讽谕意味的故事作依据,展开了自己的议论。这在文章做法上,是一个很好的铺垫。

二、论“宝”难,论“法”更难



这一段,也有三层意思——

第一、论宝“若此其难”

夫珠玉,人主之所急也。和虽献璞而未美,未为主之害也,然犹两足斩而宝乃论,论宝若此其难也。

夫,发语词,也起连接作用。急,迫切追求。未美,尚未琢雕。是把“未”这个否定副词作“不曾”解;把形容词“美”,作动词用。乃论,才评定,含有赏识之意。其,此意同“之”,结构助词。

这几句是说,珠玉啊,是君主所迫切追求的东西,卞和献的璞玉,虽未曾雕琢,不会成为君主之危害。然而,还是在砍掉两只足之后,美玉才得到赏识。鉴定一块宝玉竟如此之困难啊!

这说的是“论宝之难”,下边就把议论引上“论法术”上去,指出论法比论宝更难,并阐述难在哪里?为什么这么难?这是下一层意思——

第二、论法比论宝更难

今人主之于法术也,未必 “和璧” 之急也; 而禁群臣士民之私邪; 然则有道者之不僇也,特帝王之璞未献耳。

士民,此指一般百姓。私邪,即邪恶私利,犹今之营私舞弊。有道者,此指法术之士。僇(lù陆),同“戮”,杀也。不僇,不被杀害。特,发语词,含有“只是”之意,帝王之璞,璞,喻指法术,意思是成就帝王之业的法术。

这五句是说,今人主对于法术的追求,未必能象追求美玉那样急切。而且法术是要禁止包括群臣在内的一切臣民营私舞弊的。至于法术之士之所以未被杀戮,因为他们还没有进献成就帝业的法术罢了。这段文字的言外之意是,在一个“爱璧”不“爱法”的君主面前,卞和献宝尚且被砍去两脚,法术之士更无不被杀戮之理。语中带有讽喻意味。

这是说论法比论宝更难的第一个表现及原因。下边是另一表现及原因——

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 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 则法术者,乃群臣士民之所祸也。

近习,君主左右之近臣,亲近的人。卖重,卖权,滥用权力。浮萌,即游民。“萌”与“氓”通,即“民”。萌,读méng,古时同音假借。《韩非子》一书中,多以“萌”代“氓”。游士,游侠一类的人;一说,即是“游说之士”(清王先慎注)。危于战陈,即说冒战陈之危险。陈,读zhèn,通借“阵”。

这里前三句是说,君主采用了法术,那么大臣们就不能专断妄行,君主左右的人,也不能滥用权力。

后五句是:官府实行法治,那么,游民就得去从事农耕,游士们也得从军冒战阵之危险。于是,“法术”,就成为群臣士民的“祸害”了。简言之:“用术”,将遭人反对。这就是论法比论宝难的另一个原因。

第三,法术之士没有地位

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议,越民萌之诽,独周乎道言也,则法术之士,虽至死亡,道必不论矣。

倍,通“背”,违背。越,越过,不顾。民萌,即民氓,老百姓。诽,非议。周乎道言,对于“周”的含议,有歧说:①清人王先慎注此书时,曾云:“周当为‘用’之误;道言,谓法术之言也。”②陶宪曾注曰:“案周,合也。周乎道言,谓合乎道言也。”其实,周含有“合”义,在《离骚》和《淮南子·齐俗训》中均有此例,当不赘述;且《韩非子·人主篇》云:“故人立者,非能退大臣之议,而背左右之讼,独含乎道言也。”更证其第二说之是,说“周为用之误”,殊谬矣。道言,即法术之言。这是说,君主是不敢违反大臣们的舆论,置士民的非议而不顾的。如果独自决定按法家的主张去办,那么,法术之士虽然身遭杀害,其法术也不会被赏识的。

这是此段文字中最后一层意思,即:不解决君主重珠玉轻法术的认识问题,不能排除众议,法术之士是没有地位的。从人主爱珠玉与爱法术的不同态度的比较中,说明法术之士是旧贵族的排斥打击的对象,故而没有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推行“法治”,遇到阻力和打击,是不言而喻的。

三、以秦楚变法史实,说明“施法”的危殆与必要



作者在这一段中,列举了历史上两个著名事例,进一步阐明实行法治主张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施法”危殆:吴起被肢解,商鞅遭车裂

①吴起于楚变法被肢解

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 “大臣太重,封君太众; 若此则上偪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 悼王行之期年而薨矣,吴起枝解于楚。

吴起,卫国人,曾从曾子学,事鲁君;后为魏文侯用起为将,最后相楚。他是战国时著名将领,军事家,也是早期法家代表人物。他于楚悼王十六年时入楚,即任楚国令尹(yǐn引),即国相。教,传授。此是指出的意思。这句是说,从前吴起向楚悼王指出楚国之旧习俗。封君,受封邑者之称号,如平原君、信陵君之类。偪,同“逼”,即逼迫之意。接下的四句是说,大臣权势太大,受封贵族太多,如此就会产生上逼迫人主,下则虐待平民。这是一条招致国弱民贫的不良途径。也就是说,这是使楚国贫弱的重要原因。

吴起指出积弱的原由之后,即向悼王提出了建议,什么建议呢?就是下边的四句话,也是几项变革措施——一是收回已传三代的旧贵族子孙的世袭爵位;二是裁减官吏的禄秩;三是减少不必要的闲散官员;四是将减少下来的收入,用来供奉经过选拔和训练的士兵。以下补释几个字词——

爵、禄、秩:爵,爵位。君主国家所封的等级:公、侯、伯、子、男。禄,俸禄,也即薪给。秩,官职的品级,如一品、二品……七品等。

裁、损:裁,原误作“截”或“绝”。减,误作“滅”。损,减少。

枝官,即冗官,闲散多余的官员。清王先慎注此句云:“枝官,谓非要急者若树之枝也。然养树者必披落其枝,为政者,亦损其闲冗”(见《韩非子集解·和氏》)。

期年与枝解:期年,即朞(jī基),一周年。枝解,即肢解,古代分解肢体的酷刑。

吴起变法,原是强国富民的良法。但楚国推行吴起新法之后不久(约五、六年,吴起入楚在悼王十六年以后,而悼王在位二十一年而亡),因悼王去世,宗室大臣起而作乱,射杀吴起。据《史记》载,悼王太子臧(即史称肃王)即位后,“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孙子吴起列传》)。

这是吴起入楚变法的故事,下边再举商鞅在秦变法的故事。

②商鞅变法遭车裂: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

先看前五句:商君,姓公孙,名鞅,与吴起同为卫国人,系法家始祖李悝学生,年辈略后于吴起。初仕魏,继入秦,相孝公,倡导变法图强,行之十年,乡邑大治,秦封之于商,号为“商君”。连什伍,把百姓组织起来,五家成一伍,二伍成一什,互相监督,即与后世“保甲法”相似。设告坐之过,即一家犯法,九家都要告发。告,告发,揭发。坐,坐罪,指定罪。连坐,即同罪。燔(fán凡),烧也。明,晓示。这句是说,烧掉诗书,颁布法令,晓示大家遵从。接下二句说,并且杜绝贵族私人的请托(犹今走后门),奖赏为公家尽力的人,抑制不务本业而投机钻营的人,还要提高努力耕战者的地位。私门,即指贵族私人。遂,进爵加禄,即奖赏之意。游宦之民,不守本业,钻营谋官之人。显,即显扬,有予以奖赏之意。

再看后五句:孝公,在位二十四年,六年时任用商鞅,变法十八年后,孝公去世,后文八年而薨,恐有差误。清王先慎云:“《国策》(言)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史记·商君传》相秦十年……案此作八年,与《史记》、《国策》皆不合,疑八字上夺十字。”(《见韩非子集解》)车裂,古代一种酷刑。即将人头和四脚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亦名“轘刑”。

这是说,秦孝公实行了商鞅变法之后,人主得到了安宁和备受尊荣,国家也因此而繁盛富强,变法八年(疑为“十八”之误)后孝公去世,而商鞅也在秦惠公时,旧贵族诬告他谋反,煽动惠公下令逮捕。商鞅举兵反抗失败,被车裂而死,全家遭到杀害。

韩非在此列举吴起、商鞅两位有杰出成就的“法术之士”的代表人物,最后逃脱不了受戮的结局,意在借此进一步说明法术之士所处的境地何其危险,所遇阻力何其大也。接着提出问题,分析原因。

第二、法术之治至关重要——不行法治,天下大乱

①变法有效,而结局悲惨,何故?

楚国与秦国在战国中叶都进行了变法实践,并收到良效,但最后均以悲惨结局告终,其原因究竟何在?作者在下文作了探讨——

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法而富强,二子之言也已当矣,然而枝解吴起而车裂商君者,何也?

作者在这里先提出了问题,说:楚国自吴起死后,地削政乱,渐趋衰落;而秦国实行商鞅新法达十八年之久,因而繁荣富强。这说明吴、商两位“法术之士”的主张已经证实是正确的、恰当的。但是,令人纳闷的是,变法如此良好,为什么又要肢解吴起、车裂商鞅呢?韩非在此用了一个反诘语句提出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变法既有大益,而又不能长久实行”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下文作了剖析——

大臣苦法而细民恶治也。当今之世,大臣贪重,细民安乱,甚于秦、楚之俗,而人主无悼王、孝公之听,则法术之士安能蒙二子之危也而明己之法术哉?

苦法,以实行法治为苦,即指法治对象的心态。细民,平民,犹今言“平头百姓”。“恶治”,恶,读wù。恶治,即厌恶法令的约束。贪重,贪权。旧注:“大臣亏公法而行私惠,所以成其重也。”安乱,指细民不喜变法,因不变法则不治,不治则乱也,是谓细民安乱。(用陈奇猷说)不是“安于混乱局面”,更不是“以乱为安”。听,从也,听信。蒙,蒙受,冒犯。

这段文字,大意是说,那时大臣们以实行法治为苦,而细民厌恶法令的约束。当今社会,大臣们贪权夺利,平民不喜变法,比起秦国、楚国的旧法更为厉害,而君主又没有像悼王、孝公那样能够听从法治的主张;再说,当今的法术之士也没有当年吴、商那样冒生命的危险而公开提出自己的法治主张。

这里点出三类人:一是“苦法”与“恶法”的官吏与细民;二是二国中无“悼王、孝公之听”的圣君;三是缺乏“蒙危明法”的杰出之士。这就是说,既有法治对象的反抗,又无善听明君的支持,而法术之士也不敢冒死倡导了。际此之境,惨败悲局的出现是不言而喻的,也属历史的必然。

②不用法治则天下大乱

当然,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法治精神当会大发扬,应当大发扬! 可能韩非也有鉴于此,于是在文章之末,用一句话结束了全篇——

此世所以乱,无霸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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