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诗格律·近体诗的格律·关于三字尾
无论是五言还是七言,对结尾的三个字的平仄要求都比较高一些。
正常的三字结尾,有“平平仄”“平仄仄”“仄仄平”“仄平平”四种标准形式。如果不是这四种形式,就不够标准了。不标准的形式有“仄平仄”“平仄平”“仄仄仄”“平平平”四种。前两种在拗救句中可能出现,是允许的(可参见上面的拗救部分)。其余两种,被称为“三仄调”和“三平调”,是最好不用的。尤其是“三平调”,很多人都把它视为拗句而禁用。
但是,这个要求在实际使用中又不是非常严格,古人的诗歌中使用到“三仄调”和“三平调”的例子不少。比如王昌龄的《送狄宗亨》:
秋在水清山暮蝉,洛阳树色鸣皋烟。
送君归去愁不尽,又惜空度凉风天。
第二句结尾“鸣皋烟”和第四句结尾“凉风天”都是“三平调”。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些固定的词语,比如人名、地名、书名等,恰好是三个平声字组成,又恰好用在句尾,这种情况更是允许的,因为你不可能为了格律去更改别人的名字,或者更改地名、书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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