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焚书之策》原文与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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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焚书之策》原文与赏析

古者天下散乱,莫能相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所建立。今陛下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史记·李斯列传》)

【注释】害:指责,非议。别白黑:分出是非。以其私学议之:指以他私家学派的观点对时政妄加指责。非主:批评君主。趣:趋,意向、旨趣。主势:君主的权威。党与:党羽,派系。文学:泛指文化学术著作。蠲(juān):除,免。黥(qíng):古代刑罚之一,在犯人的脸上刺字。城旦:秦时一种刑罚,刑期四年,《汉书·惠帝纪》注:“城旦者,旦起行治城。”黥为城旦:处以黥刑,罚其筑守城墙。

【译文】古代天下散乱,没有人能够统一,所以诸侯并起,说话都是称引古人来为害当今,装点虚假的言论来混淆事物的本质,人们只欣赏自己私下所学的知识,指责朝廷所建立的制度。当今皇帝已经统一天下,分辨是非黑白只决定于至尊的皇帝一人。可是私学却一起非议法令,教化人们一听说有命令下达,就各自根据自己所学的东西加以议论,入朝时就在心里指责,出朝时就在街巷谈论,在君主面前夸耀自己来求取名利,追求奇谈怪论来抬高自己,在民众当中带头进行毁谤。像这样不加以禁止,在上面君主威势就会下降,在下面就会形成朋党的势力。我认为禁止这些是合适的。我请求让史官把不是秦国的典籍全部焚毁。除博士官署所掌管的之外,天下收藏的《诗》、《书》以及诸子百家著作,全都送到地方官那里去一起烧掉。有敢在一块儿谈议《诗》、《书》的人要处以死刑示众,借古非今的满门抄斩。官吏如果知道而不举报,以同罪论处。命令下达三十天仍不烧书的,处以脸上刺字的黥刑,处以城旦之刑四年。所不取缔的,是医药、占卜、种植之类的书。如果有人想要学习法令,就以官吏为师。

【评说】玩火自焚。秦王朝对《诗》、《书》等诸子百家典籍著作采取付之一炬的暴虐手段意味着它的集权专制不依从任何道义和规则,不屑于采取什么虚伪的说辞为自己辩护,也不需要借用什么招牌来作为它的遮羞布。焚书之举向天下表明,秦王朝以法家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政治实践已经走向极端,并逾越顶峰,脱离轨道,处于危险的失控状态,而远远不像它表面所看起来的那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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