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
“判”是会意兼形声字。小篆从刀,从半会意,兼半表声。隶变后楷书写作“判”。
《说文·刀部》:“判,分也。从刀,半声。”(判,分开。从刀,半声。)
“判”的本义指分、分开。如“判割”、“判散”。引申指区分、分辨。如“判别是非”、“判断”。又引申指判决、裁定。如“审判”、“判词”。
古代也将判决狱讼的官称为“判”。如“通判”、“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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