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审美标准
审美标准是人们在审美活动中用以判断对象美丑的审美尺度。我国战国时期的辞赋家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 中说:“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 “东家之子”何以会成为宋玉眼中的天下最美的女子呢?因为“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是一位身材适中,肤色适度,体态婀娜,笑容妩媚的姑娘,所有这些就是宋玉断定她为天下之美人的标准。
审美标准不是抽象的概念、数据或条文。它是存在于审美主体心目中的各种美的事物的具体“样子”,或称之为“审美心理模式”。当审美对象的感性外貌特征与审美主体心目中的审美心理模式相契合的时候,审美主体就会产生相应的审美体验。获得一定的审美感受,给它以一定的审美评价。
主体的审美心理模式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审美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审美经验历史积淀的成果。它既有对客观审美对象的审美属性的概括,又有主体审美体验的凝结,是美的存在的必然性和审美体验的普遍性的统一。美的事物的审美属性对审美心理模式的构成具有客观的规定性,因而也决定了审美对象对人的审美感受发生作用的普遍有效性。
审美标准是通过个体的审美感受、审美趣味、审美理想、审美评价中反映出来的。在日常的审美活动中,常常产生这种情况:同一个事物有人认为它美,有人却认为它不美;即使是同一个人对同一事物,也会出现有时认为它美,有时认为它不美。这使人们感到审美判断好象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什么客观标准,似乎判断事物的美丑完全由个人的好恶而定。
审美标准确实存在着相对性、差异性。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审美标准。拿人体美的审美标准来说,北魏时期的石雕体现为“瘦骨清相”的美;唐代石雕则为“丰肌秀骨”的美。审美标准还有民族的差异。“一个欧洲美人不会叫一个中国人乃至亚洲霍腾套特族人喜爱,因为中国人的美的概念和黑人的不同,而黑人的美的概念和欧洲人的又不同。”审美标准还存在着阶级的差异,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过,俄国上流社会,美人的标准是四肢纤细、面色苍白、耳朵小,甚至还要带点偏头疼,而在普通农民那里,美人的标准则是四肢强壮,面色红润。至于审美标准的个体差异性,更是普遍存在。有人爱春兰,有人好秋菊,有人喜欢优美,有人欣赏壮美。在这不同的审美趣味里,反映出不同的审美标准。
审美主体的审美感受总是以客观审美对象为前提和基础的。意识只能是意识到的存在。审美感受不能不受客观审美对象属性的制约,美的事物的审美属性对主体的审美感受必然具有一定的规定性,审美感受必然反映一定的客观内容。审美对象的特定属性是制约着审美主体的特定感受的。只有符合客观真实的美的反映,这种美感形式才是正确的。符合客观的审美对象的实际审美价值的审美标准才能认为是正确的、健康的审美标准。审美标准来自于对审美对象的客观审美属性的概括,审美对象及其属性的客观性必然决定着审美标准的客观性。
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评价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受制于人的审美趣味、审美理想,但人类的审美趣味、审美理想都是在一定社会实践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有通过人的本质力量在对象所展开的丰富性才能培养出或引导主体的即人的敏感的丰富性。
人类的共同社会实践必然产生共同的审美心理结构,这从主观方面规定了审美标准的客观共同性。事实证明,审美标准的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正是审美标准的时代共同性、民族共同性、阶级共同性的表现。同一时代,如果没有大致相同的审美标准,也就构不成审美标准的时代性。同样道理,同一民族、同一阶级如果没有大致相同的审美标准,也构不成审美标准的民族性和阶级性。审美标准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是辩证统一的。所谓“共同性”是异中求同的一致性;所谓“差异性”也是同中见异的差别性。世间没有绝对不变的审美标准,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审美标准,不过,变中有不变,差异中有普遍。丹纳在《艺术哲学》中说道:“后世所下的最后的判断,可以用判断的过程证明判断的可靠。先是与艺术家同时的人联合起来予以评价,这个意见就很有力量,因为有多少不同的气质,不同的教育,不同的思想感情共同参与;每个人在趣味方面的缺陷由别人的不同的趣味加以补足;许多成见在互相冲突下获得平衡;这种连续而相互的补充逐渐使最后的意见更接近事实。”正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样,审美实践也是检验审美感受与审美标准的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审美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审美趣味、审美理想的千差万别中,一定存在着普遍的、必然的社会历史之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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