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教育方法的内在矛盾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儒家教育方法的内在矛盾

教育应根据不同的对象而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儒家从注重修己、完善人格的理想出发,主张因材施教。孔子根据弟子个人所长,分为德行、政事、言语、文学四科,因人制宜加以培养。朱熹称赞说:“孔子教人,各因其材。”后世儒家对因材施教的原则也多有精辟的阐发。然而选士标准是统一的,考试要求是统一的,甚至评判尺度也是统一的,从考试力求标准化,规范化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角度看,也有其合理和必然之处,但也同时规定了因材施教要受到许多局限。特别是只有唯一的科举进士科为选才方式时,人才的多种类型的发展更为不可能,因为在非业方面的发展没有前途;人才多种层次的发展也是很难做到的,因为在举业方面只有一个层次的标准,即考中与否,落第者也是没有前途的。概言之,只能按选士标准来培养人,高了没必要,低了不管用。这样,团材施教至多只能在应考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即针对个人不同的情况采用相应的教育方法,使之能达到应考的水平。而儒家提出的“长善而救其失”、“随其分限所及”、“成其美、变其恶”等因材施教的理想原则,在现实中就缺乏实现的条件和需要。

积极思考、深入理解本是儒家所倡导的基本学习原则,教师也应多方启发引导,使学生切实掌握所学知识,并能有所发明和提高。儒家在这方面也有不少的论述和实践经验。如学思结合,温故知新,举一反三、自求自得等等,但这些原则在现实中同样难以实施。凡考试都要力求成绩评定的准确性,试题或有标准答案,或有规范性要求,带选拔性质的以及多人评阅的正规考试更是如此。东汉开始在选士中增加文化考试的内容:“诸生试章句,文吏课笺奏”,章句即儒经的内容和解释,均以官方认定的经籍原本和权威解说为准,笺奏也是可用规定格式要求的,故可以判定正误优劣。唐宋科举以“十三经”为主考帖经、墨义,经义等,都有官方的统一经说,明清时则以“四书”为主,其八股文写作的规则更是严密,题目,结构、内容、形式、篇幅及行文规则均有严格要求。总地看来,选士考试不鼓励考生独立思考、阐发己见,因为这样做既不利于统一评定成绩,更不利于学术思想的官方一统化。特别是涉及儒家经典的内容,更不允许士人任意发挥,以至曲解圣人之意。八股文的写作宗旨是“代圣人立言”,考生根本没有机会阐发自己的思想。适应选士考试要求,最简便而有效的学习方式就是呆读死记,因循袭旧、刻意模仿,无需动脑筋思考,更无需培养个人创见,即便对有关向题似懂非懂,甚至完全不懂,只要答卷乎合规范,也能中试及第。而教师也没有必要去深入讲解、启发引导,只需督促学生死记硬背,约束学生照本宣科就够了。因此,使儒家教育在方法上始终做不到启发思维、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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