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范畴·理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哲学·范畴·理

宋代以后儒家哲学关于宇宙本原及其规律的核心范畴。“理” 的观念在战国时就已出现,指事物的原理、条理、道理等。《庄子·则阳》: “万物殊理,道不私也。” 《韩非子·解老》: “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 都是以 “道” 为宇宙的共同规律,“理” 为万物的特殊规律,“物理”这个词就是这样来的。宋代程颐始将 “理” 与 “道” 划上等号,名曰 “天理”。程颐说: “理在天下只有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 又说: “吾学虽有所授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其实,“天理” 二字在 《庄子·天道》中已经出现: “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 其所谓 “天理” 指自然之理,也就是 “道”。程颐赋予 “天理” 以儒家伦理的内涵,并将其作为最高的哲学范畴。朱熹进一步发挥说: “宇宙之间,一理而已。天得之而为天,地得之而为地,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又各得之以为性,其张之为三纲,其纪之为五常,盖皆此理之流行,无所适而不在。若其消息盈虚,循环不已,则初未始有物之前,以至人消物亡之后,终则复始,又未尝有顷刻之或停也。”也就是说,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都有一个永恒不变的“理”,“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地万物不过是此 “理” 的具体体现。朱熹曾经借用佛教 “月映万川” 的比喻来说明 “理一分殊”的道理,这非常近似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自有其深刻之处。现代哲学家冯友兰就对宋代理学家这一点独具慧心,甚至声称他的哲学就是接着朱熹写下来的。宋代理学家的局限或者说偏见,在于他们试图探索宇宙万物的规律而又不能超然物外,要将传统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无限绝对化,以证明人类社会的某一历史阶段为千年不变的铁打江山。事实上,这正是儒家哲学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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