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罚之制,无逾于民》原文与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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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之制,无逾于民》原文与赏析

将与之,惠厚不能供;将杀之,严威不能振。严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声实有间也。有善者不留其赏,故民不私其利;有过者不宿其罚,故民不疾其威。赏罚之制,无逾于民,则人归亲于上矣。如天雨然,泽下尺,生上尺。(《管子·君臣上》)

【注释】振:通“震”。声:名义。宿:过夜,指拖延。

【译文】如果要行赏,恩惠厚重反而满足不了一些人的贪心;如果要杀戮,从严从重对一些不怕死的人反而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从严从重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厚重的恩惠满足不了贪心的需求,这都是由于名义和实际之间不一致造成的。对于做好事的人,不扣留他应得的奖赏,民众就不会贪图私利;对于有过错的人,不拖延对他的惩罚,民众就不会怨恨刑罚威严。赏罚的条款,不要超过民众的期望,那么民众就会归附亲近君主了。这就像天下雨一样,天上降下一尺的雨量,地上的庄稼就向上生长一尺。

【评说】过犹不及,凡事讲究恰如其分。奖惩得当分明,量刑公正合理,民众就会无怨无恨。民众心里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会怀着侥幸心理试图钻空子,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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