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初年,周王及周公姬旦看到了政权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植根于民心向背,因而对于天命神权思想给予了“以德配天”的重新解释。针对殷人的失德和刑罚制度,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司法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杀。
“明德慎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养,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该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慎罚”是“明德”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内容。基于“慎罚”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对犯罪开始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犯罪的主观原因加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犯人进行了偶犯与累犯的区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终”),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眚”)和偶犯(“非终”),虽大罪也可减免,以缩小打击面。(2)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继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反对滥施刑罚。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但可惜的是未能贯彻始终。
到了西周中晚期,“明德慎罚”的精髓,是在重视德教的同时,提出了“刑中”的思想。在《牧簋铭》中,王要求司士(即司法官)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刑”,更不能因为“多虐庶民”而招来“多乱”。由于周宣王以后的西周社会,矛盾复杂,积重难返,“明德慎罚”思想也未能挽回衰败的局面。
西周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导致神权不再继续作为统治合法的唯一依据。“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使统治合法性转向了统治者的有“德”。“德”成为统治者得到“天命”眷顾的媒介,从而统治者有“德”成了政权保有的支柱之一。所谓有“德”,在西周时期主要内容便是“保民”。因此,过去对天的责任转化为对民的责任,“天子对于天负责任,而实际上课其责任者则人民也”。“明德慎罚”正是统治者培养德行实现保民而应贯彻始终的方针。“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使中国政治法律思想成为后世“德主刑辅”思想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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