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共相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具体共相

这一术语以及它的部分概念是从理想主义哲学中借用到文学批评中的。黑格尔提出具体共相这个理论,试图解决有关宇宙的本质和现实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后来的理想主义哲学家均认为,这个理论对研究逻辑和形而上学有着巨大的意义。他们步黑格尔的后尘,应用这个理论研究伦理、政治和美学。在这些哲学家的著述中,具体共相(或称有机共相)与科学的抽象共相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截然相反的。抽象共相不论是指属性概念(如蓝色的、圆的)还是指属性综合(如狗、人),都仅仅是精神的产物,因而没有“真实”的存在。哲学必须超越科学的抽象共相,而集中研究“个体的”“真实的”或者“具体的”共相。确定一个物体是否是具体共相的标准,就是要研究它的组成部分,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它的完整性、自主性和独立性。就这些标准而言,惟一的、真正的具体共相就是“绝对”或者说是“完整的世界”。不过人们也常用这个术语来表示宏观世界中的微观世界。一个人、一件艺术品或者一个完整的社会,都是具体共相的例子。

兰塞姆一直反对美学研究和文学批评中的这种完整主义理论。他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不断抨击具体共相的理想观念,并对完整主义者后来改头换面,使用“有机整体”“功能完整”等术语,也作了无情批评。他认为,那种把一首诗称做一个具体共相的说法无异于说一首诗就是一个“哗众取宠的反论”,或者是把诗当成应用科学的产物看待。兰塞姆认为具体共相的模型应是一台复杂的机器,每一个零件的意义只能从它与其他零件的关系中表现出来,只有各种零件相互作用才能达到设计机器的目的。用这种观点衡量,一个自然物体当然不是一个具体共相,因为自然物所表现出的特征,用人类关于秩序和目的的观念衡量,常常是互不相关的。诗以及所有其他体裁的文学作品无不产生于人们的愿望之中——一种对大自然纷繁复杂的万千气象进行思索、爱和享受的愿望。因而诗歌一旦奉行完整主义的结构,必须要遵循理性逻辑,那样必然会妨碍这种愿望的圆满实现。无庸置疑,分析一首好诗会发现它的“逻辑结构”——诗的结构框架,当然框架本身也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同时也会发现许多互不相关的“细节”,而恰恰是这些细节反映了自然的特性。这些特性是不能纳入逻辑结构之中的。如果对一首诗的分析表明,细节仅仅是用来支持、说明或者表现一个论点,那么这首诗完全可以称作一个具体共相。不过这首诗也就成了兰塞姆称为“柏拉图式诗歌”的作品——“一段为了引起人们对某些物体的重视而伪装成诗的科学文章”。

具体共相这个术语的完整主义内涵虽然遭到了兰塞姆的强烈抨击,却引起了其他现代批评家的兴趣。他们认为,一件文学作品应该被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无论删减还是增添,都会影响它的整体意义。维姆萨特在《文学的具体共相结构》一文中,正式提出具体共相是完整主义诗学中的一个关键术语,它可以是“绝对的和客观的”。他认为任何复杂事物,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只要显示出“高度组织化的异质性”,就足以使它成为“最高意义上的个体”,因而就是一个具体共相。在诗学中,他坚持认为,这个术语不仅指一首完整的诗,而且指任何可以辨别的部分,如人物和比喻;它们都是大整体里的一个个小整体。维姆萨特钟爱具体共相这个术语的原因,可能在于它代表着一对两极术语(具体和共相)之一极,表示了诗作有机整体的结构。他认为,文学作品就是用细节(具体)表现“价值”“观点”“观念”或“抽象”(共相)的话语篇章。正是诗中的细节构成诗的“物质”,因而意义就是形式或者统一的原则。如果诗中的人物、行动、音韵技巧、词汇和隐喻能够达到完善的结合,从而体现出这个共相,那么,这首诗无疑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此外,具体是表现共相惟一可能的方法,在一首好的诗作中,这种方法应用得非常微妙,是普通的语言所无法描述的。例如,济慈在《初读查普曼译荷马史诗》一诗中表现的那种独特的诧异之情,就只能从诗中所用的一系列特殊隐喻中品味出来。

维姆萨特接受文学中具体共相的结构理论,是因为应用这个理论能够成功地分析和评价诗作,同时也因为文学及美学批评发展史表明,批评家往往采用对立的术语。他们使用“共相的”“普遍的”“抽象的”,与“特殊的”“个别的”“具体的”形成对照。批评家使用这些术语对诗加以界定,对其主题和结构加以确定,并对评价诗作的原则加以归纳。亚里士多德说:“诗倾向于表现普遍的事物,尤其是历史。”锡德尼认为,诗“用典型的例证表现普遍的观念。”约翰逊认为,“诗人的任务不是探究单个的事物,而是一类事物。”华兹华斯则觉得,“写诗的目的是发现普遍的真理,而不是局部的、相对的真理。”柯尔律治认为,“普遍潜在于特殊之中,莎士比亚正是通过描写个别的事物来揭示普遍真理的。”博赞基特认为,“所有激发情感的具体的想法,甚至体现于单个的、典型的事物之中的抽象思维,都能成为锐利的想象力的素材;因此,想象力在创造和欣赏优美诗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述关于诗歌的观点当中,反复出现相互对立的概念,这就说明:任何关于诗的本质和结构的理论要想获得认可,就必须包含这些关于“具体”和“普遍”(共相)的观点。维姆萨特说,现代文学批评,尤其是燕卜荪、布鲁克斯、布莱克默和泰特等人的批评,正确而系统地阐述了隐含在早期批评中的这种观点,使它成为现代批评的主流。

兰塞姆借重印维姆萨特发表在《词汇偶像》上的论文之机,再次阐述了他的诗学观点,进一步驳斥了文学批评中的“黑格尔主义”。在此之前,他曾不断撰文,区分诗中的不同因素或成分,并且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他着重讲了“偶然”和“永恒”,“事物”和“观念”,“局部组织”和“逻辑结构”以及“特殊”和“普遍”的区别。但是不论他怎样界定诗中的不同因素,他始终认为诗是一种“集合”,在这个“集合”中,各种因素是松散地结合在一起的。兰塞姆虽然同意接受“具体共相”作为区分诗中不同因素的一个术语,但坚持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不能是“黑格尔式”的,而应是“康德式”的,即必须剔除这个术语中的整体主义内涵。

上述对这条术语的讨论表明,在现代批评中,“具体共相”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可以表示一系列概念的术语。它既有描述功能,又有鉴赏功用。它可以说明,在所有以诗歌形式创作的作品中,只有符合“具体共相”特征的那些作品才是“真正的”或者“优秀的”诗。批评家在阐述以下各种观点时,“具体共相”这条术语显得尤其重要:(1)诗或者其他体裁的文学作品是否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2)诗既须是具体的,同时又须是普遍的;(3)诗中发现的各种因素可以分为具体的和普遍的两大类,它们之间应该保持某种比例或者关系;(4)诗是语言特殊应用的产物,它融合了具体和普遍(共相),揭示了普遍是“隐含”在具体之中的规律,或是通过讽喻、示例、象征或隐喻等具体的方法,表现用其他方式难以准确、有效地表现的普遍的主题、意义或者原型。由于“具体”和“共相”的意义含混不清,在以上四种观点中还可以演绎出许多概念。维姆萨特和布鲁克斯在其《文学批评简史》一书中曾就“共相”这条术语,列举了9种不同意义。有些批评家则反对用“具体共相”代替“多样化的统一”或者“有机整体”。尽管兰塞姆不遗余力地抨击整体主义,但整体主义观念仍然支配着现代文学理论和美学研究,这种状况还会持续一定的时期。现在一些坚持整体主义思想的批评家呼吁文坛用“具体共相”这个术语讨论文学作品中出现的或应该出现的有机整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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