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研究·诗学研究·毛诗正义
一名《毛诗注疏》。诗经注本。四十卷。唐孔颖达(574—648)等撰,是唐贞观十六年(642)奉唐太宗诏所作的《五经正义》之一,为唐时政府颁布的官书。颖达,字仲达,冀州衡水(今属河北)人,历任国子博士、司业、祭酒等职。其时撰《五经正义》,孔颖达以年辈在先,名位独重,受命主持其事,诸儒分治一经,《毛诗正义》出于王德韶、齐威等人之手,而由孔颖达总其成。《毛诗正义》主体部分是《毛诗传笺》加上孔颖达等的疏文。《毛传》、《郑笺》被称为“注”,孔颖达等所作的“正义”,被称为“疏”,合称《毛诗注疏》。《毛诗传笺》本是先秦、两汉《诗经》研究成果的代表著作,《孔疏》采取“疏”不破“注”的原则,全部保留《毛传》、《郑笺》的注文,并给这些注文,再作疏释。它的疏释都必须符合毛、郑的《传》和《笺》,不合的都不予采取。所以《毛诗正义》属于严格的汉学体系。其中包括了汉魏时期学者对《诗经》的各种解释,汇集了两晋、南北朝学者研究《诗经》的成果,给《毛诗传笺》补充了新的注解,丰富了义疏的内容。《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其书以刘焯《毛诗义疏》、刘炫《毛诗述义》为稿本,故能融贯群言,包罗古义,终唐之世,人无异词。”该书附有陆元朗(德明)的《毛诗释文》。陆氏著《经典释文》,综合汉魏以来文字音训研究的成果,考述经学传授源流,收集汉魏六朝学者二百三十馀家所注五经文字的音切和训诂,使五经的文字每字都有音切和训义。《毛诗释文》是《经典释文》中的一种,它对《诗经》的文字作了简明的音切和训释,《毛诗正义》把它作为文字音训的标准,合编在一起,成为本书的一个特点,也是它超过以前《诗经》传本的地方。《毛诗正义》以颜师古考定《五经定本》的文字为定本。从汉代以来,经学在发展过程中,有今古文各派之争,郑学、王学之争,南学、北学之争,师法多门,义疏纷纭,章句繁杂,连经文也互有出入。唐初为了实现经学的统一,先由颜师古考定《五经定本》,完成《五经》文字的统一;再由孔颖达等撰述《五经正义》,完成《五经》疏解的一致,都由朝廷颁行为官书。从此,诵读《五经》和明经科取士,经文必须依据《定本》,义疏必须依据《正义》。自《毛诗正义》采用颜师古考定的文字为标准以后,《诗经》的文句就完全固定下来,不再产生因文字不同而解释各异的弊病,一直流传到现在。《毛诗正义》曾对《史记·孔子世家》所载孔子删诗之说,表示怀疑。其言曰:“案书传所引之诗,见存者多,亡逸者少,则孔子所录,不容十分去九。司马迁言古诗三千馀篇,未可信也。”(《正义·郑玄诗谱序疏》)是历代否定孔子删诗说的第一家。关于“赋、比、兴”的问题,《诗序》没有说明它的涵义,直到《毛诗正义》,才在《诗大序》六义疏文中,引郑玄《周礼·春官》六诗的注文,并补充说“诗文不譬喻者,皆赋辞也”;“诸言‘如’者,皆比辞也”;“诗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皆兴辞也”。又总结说:“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并得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篇卷也。”成为早期《毛诗》学派的权威论述。《毛诗正义》遵循“疏不破注”的原则,持论未能越出《毛传》、《郑笺》的范围,对二者的分歧也不敢加以判断,因而不可避免地承袭了《毛传》、《郑笺》的某些错误;在疏解方面,此书颇多烦言赘语,这是唐人义疏的共同缺点。《毛诗正义》收入《四库全书》,又有《十三经注疏》本(阮刻本书后附阮元《毛诗校勘记》)。通行有《四部备要》本与中华书局影印阮元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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