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制度·占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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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制度·占田法

西晋颁布的土地占有法。土地人占有之风,自秦汉以来,愈演愈烈,土地大量集中在达官贵族和豪强大户手中,大批农民流离失所,变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王莽曾想恢复古代的土地国有制 (井田制),但结果以失败而告终。土地普遍私有,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既成事实。但土地无限制地兼并而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又是大一统王朝潜在的危机。西晋开国后,便有大臣提出限制占田的建议,尽管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最后还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颁布全国,这就是“占田法”。据 《晋书·食货志》,西晋 “占田法” 规定: 国王公侯除封地外,在京城得有一处住宅,近郊田地,大国可占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官员则按品级占田: “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即每低一品,递减五顷。编户百姓的占田标准: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同时规定了交纳赋税的额度。“占田法” 的颁布,目的是为了限制土地个人的占有量,如果超过此数,继续扩大占有,自然是非法的。但怎样制止非法扩大,执行得如何,由于史籍不载,现在已不得而知。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 西晋是一个短命王朝,“占田法” 不久便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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