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改革变法运动·商鞅变法
战国时期各国改革变法运动中较为彻底而深刻的一次变法运动。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原是卫国破落贵族的后裔,姓公孙,名鞅,也叫卫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秦封到商地(今河南内乡县东),号商君,所以历史上称他为商鞅。他是战国时期法家的突出代表,到秦国以后,得到秦孝公(公元前361年—公元前338年在位)的信任,被任命为左庶长,后升为大良造,主持变法。
商鞅在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实行了两次变法,进行了二十余年的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用法令形式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并根据土质情况,把土地授与农民。每年可以连续种植的土地,分给每户一百亩;而种一年轮休一年的土地,分给每户二百亩;种一年轮休两年的土地,分给每户三百亩。土地可以买卖,国家征收土地税,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井田制的崩溃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有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
第二,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军功爵制。规定,贵族中凡没有立军功的人不得入贵族籍,不得授予军功爵,军功爵分为二十等,最高为彻侯,最低为公士。同时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的多少来计算,斩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军功爵制是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杀敌越多,赏赐越厚。按照军功爵制,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这对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于当时新兴的地主阶级来说,却是个鼓励,它可以鼓励下级士兵通过军功在政治上获得优待。
第三,建立君主集权的行政制度。在秦国境内设立三十一个县,每县设置了令和丞等官职来掌握全县政事,使县成为直属于国君的地方组织。县下设乡、邑。为了适应向东方发展的需要,秦国把国都从雍(今陕西凤翔)迁到咸阳,这就加强了中央集权。
第四,建立什伍连坐法。编户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彼此有相互纠察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密的要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密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什、伍都要同罪连坐,可与降敌同罚。这种连坐法,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人民群众的反抗。
第五,实行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的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本业”,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商业和手工业是“末业”,商鞅规定,凡努力本业而生产粟帛多的可以免除徭役;原先是奴隶的,可以获得自由。相反,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的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同时,为了增加农业劳动力和纳税服役的人口,鼓励一家一户的生产,规定男子成年必须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女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出嫁。这就促进了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税收。
第六,在秦国境内统一度量衡。商鞅颁布了标准的度量衡器,标准尺一尺约合今0.23公尺,标准量器一升约合今0.2公升,而现在存世的商鞅量(方升)实测容量为200毫升。
第七,焚毁儒家经典《诗》、《书》,彰明法令。把法令公布在宫室前的冀阙上,并申明:“刑无等级”,即不管哪级贵族只要犯了国法,就应该和庶人犯法一样给予处罚。
第八,革除戎狄旧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商鞅所主持进行的改革,目的是破除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度,所以,从本质上说是一场地主阶级的政治革命。商鞅变法由于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一开始就遭到了甘龙、杜挚等人的反对。在推行变法的过程中,以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批人故意唆使太子犯法,商鞅就按新法的规定分别治他二人以黥刑(在脸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王即位。公子虔等人诬告商鞅“欲反”,同时“宗室多怨鞅”,最后商鞅被“车裂”而死。虽然商鞅已死,但“秦法未败”(《韩非子·定法》)。由于变法内容符合地主阶级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新法推行18年,贯彻比较彻底,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时代最先进的强国,从而奠定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基础。但是由于地主阶级的局限性,变法是不可能彻底的,在变法内容上仍然保留着一些维护奴隶制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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