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社会契约论》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正义的法则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运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社会契约论》
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
《社会契约论》
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是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决不能是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
《社会契约论》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社会契约论》
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这对于立法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社会契约论》
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社会契约论》
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到法律上而已。
《社会契约论》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惟有古代意志行为的美德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力量只能施之于中等阶级;它们对于穷人的富是和对于富人的贫乏都无能为力。富人嘲弄它们,而穷人却躲避他们。前者冲破法网,而后者穿过法网。
《政治经济学》
人啊,别再问是谁作的恶了,作恶的人就是你自己。除了你自己所作的和所受的罪恶以外,世间就没有其他的恶事了。而这两种罪恶都来源于你的自身。我认为万物是有一个毫不紊乱的秩序的,普遍的灾祸只有在秩序混乱的时候才能发生。个别的灾祸只存在于遭遇这种恶事的人的感觉里,但人之所以有这种感觉,不是由大自然赐与的,而是由人自己造成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他不常常想到痛苦,不瞻前顾后,他就不会感觉到什么痛苦。
《痛苦与幸福》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惟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
《论法律》
由于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因为使政治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这一原始行为,并不就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还应该做些什么事情。
《论法律》
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
《论法律》
我考虑那种他们(犹太人)自诩为得之于上帝的法律,而我发现它是可赞美的。它是一切法律中最早的法律,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个公民讲授公共理智的箴言,并教导他们按照自己的判断准则行事,而不要自相矛盾地行动。政治上的统治者发号施令时,只能根据这种声音来对人们讲话。因为一个人一旦把法律放在一边而使别人服从他的私人意志时,他就马上背离了文明社会状态,而使自己面临着纯粹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里,人们的服从完全是出于迫不得已。
《政治经济学》
我要探讨的是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
《社会契约论》
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建立秩序的好方法,那么人民发现它以后,就应该坚持它;但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坏,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把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作为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很好的法律;因为,人民若是喜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社会契约论》
我们应当避免……把野蛮人和我们日常所见到的人混为一谈。自然用一种偏爱来对待所有在它照管之下的那些动物,这种偏爱好像是在表示自然如何珍视它对这些动物加以照管的权利。在森林里的马、猫、雄牛甚至驴子,比在我们家里所饲养的大都有更高大的身躯,更强壮的体质,更多的精力、体力和胆量。它们一旦变成了家畜,这些优点的大部分都会消失,而且可以说,我们照顾和饲养这些牲畜的一切细心,结果反而使它们趋于退化。人也是这样,在他变成社会的人和奴隶的时候,也就成为衰弱的、胆小的、卑躬屈节的人;他的安乐而萎靡的生活方式,把他的力量和勇气同时消磨殆尽。而且野蛮人和文明人之间的差异,比野兽和家畜之间的差异必然还要大一些。因为自然对人和兽虽然一视同仁,而人给自己比他所驯养的动物安排的种种享受要多得多,这便是人的退化所以更为显著的特殊原因。
《论不平等的起源》
要想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寻求自由,那是徒劳的。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的法律是受到尊重的?你到处都看到,大家正是借法律的名义追逐个人的利益和欲念。然而,自然的和秩序的永恒的法则是存在着的。对睿智的人来说,它们就是成文的法律;它们通过良心和理智而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里;要想自由,就必须服从这些法则;只有做坏事的人才会变成奴隶,因为他在做坏事的时候,总是违背了他自己的心的。不管在什么形式的政府之下,都是没有自由的,自由是存在于自由的人的心里的,他走到哪里就把自由带到哪里。一个坏人不管走到哪里都是受到束缚的。即使在日内瓦,坏人也是奴隶;而自由的人,即使在巴黎也能享受他的自由。
《爱弥儿》
法律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者的严厉,不如说依存于本身的智慧。而公共意志的极为巨大的力量乃来自指挥公共意志的理智。所以,柏拉图认为给每条法令冠以前文,阐明其公平和效用,是一非常必要的预防手段,事实上,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严厉的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它是气量狭小的人所发明的,旨在用恐怖来代替他们所无法得到的对法律的尊重。经常有人说,刑罚最重的国家,用刑的次数最多,所以刑罚的残酷只不过是证明罪犯众多;对任何事情都绳之以同等严厉的法律,往往会诱使自觉有罪的人去犯罪,以逃避应受的惩罚。
《政治经济学》
并非只有正直的人才懂得如何执行法律,但实际上只有好人才懂得如何遵守法律。人一旦战胜了良心的责备,便不会怕那些并不那么严厉且为时较暂而又有逃脱的希望的惩罚。无论作了怎样的防范,那些只求免于惩罚以便为非作歹的人,总会如愿以偿地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方法。
《政治经济学》
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将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做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做敌人。起诉和判决就是他已经破坏了社会条约的证明,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而且既然他因为自己居留在那里而自认为是国家的成员,那么就应该把他当做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做一个公共敌人而处以死刑。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有德之人,而仅仅是个人罢了;并且惟有这时候,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被征服者。
《社会契约论》
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的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
《社会契约论》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为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社会契约论》
没有别的政府像民主政府或平民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像平民政府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像平民政府那样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社会契约论》
惟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了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么违反他们的意志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么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社会契约论》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了。
《社会契约论》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惟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社会契约论》
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是在向国家开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将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做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做敌人。起诉和判决就是他已经破坏了社会条约的证明,因此他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而且既然他因为自己居留在那里而自认为是国家的成员,那么就应该把他当做公约的破坏者而流放出境,或者是当做一个公共敌人而处以死刑。因为这样的一个敌人并不是一个有德之人,而仅仅是个人罢了;并且惟有这时候,战争的权利才能是杀死被征服者。
《社会契约论》
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仅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的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此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
《社会契约论》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为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社会契约论》
没有别的政府像民主政府或平民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像平民政府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像平民政府那样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
《社会契约论》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社会契约论》
惟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了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么违反他们的意志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么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社会契约论》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了。
《社会契约论》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惟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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