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无以利害①义,则耻辱亦无由至②。
【出处】
《荀子·法行》。
【注释】
①害:危害,损害。②无由至:没有理由到来。
【译文】
如果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损害道德正义,那么耻辱也就没有理由到来了。
【赏析与启迪】
义、利二字,渗透于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义与利的取舍问题上,不仅反映出一个人思想境界的高低,也是对人们意志的考验。
儒家思想中,把仁义道德当做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根基。当义、利发生冲突时,提出要先义后利,不能先利后义。
在利益面前,一个人即便达不到“先义后利”的思想境界,也切不可抛弃道德良知,违反法律法规,做出“以利损义”的事情。从古至今,那些舍生取义、义薄云天的志士仁人,成了彪炳史册的道德楷模;而那些见利忘义的无耻之徒,则被钉上了耻辱的十字架,遭到世人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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