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有所举措,不我贤愚,一因其人;有所可否,不我是非,一准于理
语出明代张居正《翰林为师相高公六十寿序》。有举荐出来的人,不根据自己的主观好恶妄加评论,一律看其人的具体情况;有反映上来的意见,不用自己的成见妄加决断,一律拿理去衡量,看看是否合乎道理。说明做领导的,不能感情用事,而必须遵照客观标准来判定人之贤愚、事之是非。因:根据。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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