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国渔业部门同非洲某国合资办了两个渔业公司,我国向这两个公司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是相同的。但是这两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却大相径庭。一个管理好,效益高;另一个管理混乱,亏损严重,短短几个月时间,就破产倒闭。原来有关部门在鉴定合资合同之前,对两个伙伴情况并不了解。前者基础好,人员配套恰当,所以经营状况好;而后者原来只是一个空壳公司,负责人是个不懂业务的莽汉,其他人员都是临时凑合的。因为事先不了解对方的底细,盲目与之合作,所以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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