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改革变法运动·孝文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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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改革变法运动·孝文帝改革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471年~499年在位)即位时,年仅5岁,由他的祖母文明太后冯氏为其执政。这一时期,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此伏彼起,接连不断,北魏政府残暴的镇压不仅没有平息农民起义,反而激起了更多的反抗。加之,北魏统一北方后几十年,北方经济一直很萧条,人口流亡,生产衰退,自然灾害连年不断,广大人民在死亡线上挣扎。而统治阶级内部胡汉统治者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落后的鲜卑贵族政治的存在以及宗主督护制的实行,削弱了封建国家的集权。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迫使北魏统治者为缓和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而进行了一些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改革。

孝文帝在位期间的改革包括冯太后执政时期的改革和孝文帝执政时期的改革两个阶段。承明元年(476),冯太后临朝称制,在谋臣李冲等人的协助下,于太和九年(485)颁布了均田制。均田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土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①不分胡汉,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的田)四十亩。需要休耕一年的,另受倍田四十亩。需要休耕两年的,再加上四十亩。露田不准买卖,到了本人身死或年满60岁后归还官府。另外每个男子受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终身不还,可以买卖。在桑田上必须种桑树五十株,枣树五株,榆树三株。在非桑之乡受给麻田十亩。②妇人只受露田二十亩,倍田二十亩,无桑田。所受露田也在身死或年满六十岁后归还官府。在宜于种麻的地区,另受给麻田五亩。③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只是在出卖后就还田。④耕牛一头受露田三十亩,倍田三十亩。每户受田的牛限四头,牛死或出卖后就还田。⑤地方官吏受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⑥地广人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地狭人稠之处,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徙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者不给倍田;又不足者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愿迁者,可以向空荒处迁移,地多人少之处,居民不得无故迁移。均田制是以国有的名义,在有制基础上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所谓均田,并不是平均土地,只是将能够掌握在国家手中的那部分公田,加上农民原有的土地,进行有限度的还受,它自始就不能保证农民依规定足数受田。

由于均田是按户口来分配土地的,因而在颁布均田令之后又颁布了三长制。三长制是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它规定了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清查户口,管理农民,征收租税。三长制的建立代替了魏初的宗主督护制,使北魏的基层统治机构更加完备,与均田制、三长制同时施行的,还有新租调制,它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向官府交纳粟二石、帛一匹(麻乡出布)。凡年15岁以上而未结婚的男女四口,从事生产的奴婢八口,耕牛二十头,都交纳与一夫一妇相同的租调。

太和十四年(490),冯太后死,孝文帝拓跋宏亲政。为了加强胡汉地主的合作并缓和民族矛盾,他实行了以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首先是迁都,孝文帝于公元494年把都城从寒瘠的平城迁到了中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洛阳。第二,禁胡服,禁穿鲜卑服装,一律改穿汉族服装。第三,断北语,凡30岁以下的鲜卑人不许说鲜卑语,必须改说汉语。30岁以上的可以不改。第四,凡迁到洛阳居住的鲜卑人,就算是洛阳人,死后葬在洛阳,不许还葬原土。第五,改鲜卑等胡姓。把鲜卑族复姓都改为汉族的单姓。首先从皇室实行,改拓跋为元;其他的如丘穆陵改为穆,步六孤改为陆,贺赖改为贺,独孤改为刘等,共计118个姓都改为汉姓。第六,提倡鲜卑人按门第与汉人通婚。孝文帝自己带头纳汉族大姓卢、崔、李、郑、王之女为妃嫔,又为他的五个弟弟娶汉族大姓之女为妃。其他鲜卑人都可以按门第与汉族通婚。第七,建立门阀制度。按政治地位规定门第等级,除皇族元氏外,鲜卑贵族以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为最高,汉族士族以范阳卢氏、清河崔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四姓为最高,以下又分为若干等级,按门第等级定官职的高低。第八,废除鲜卑族的旧政治制度。凡官制、法律、礼仪、典章等,都完全实行汉族的制度,鲜卑旧制一概废除。第九,尊孔、崇儒。元宏亲自到曲阜祭祀孔庙,封孔氏宗子为崇圣侯,又下令立学校,修明堂,筑灵台,加速胡族在文化上的汉化。

孝文帝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北方各少数民族共同进入封建社会,也适应了各族人民间自然融合的总趋势,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民族的融合起了有益的作用。孝文帝以其在改革中的远见卓识,对我国历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不愧为我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少数民族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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