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词典故·掩耳窃钟
【出典】 《吕氏春秋》卷二四《不苟论·自知》:“范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钟者,欲负而走,则钟大不可负,以椎毁之,钟况然有音。恐人闻而夺己也,遽掩其耳。恶人闻之,可也;恶己自闻之,悖矣。为人主而恶闻其过,非犹此也?”
【释义】 古代寓言中的偷钟人以为掩住自己的耳朵别人就听不到他以椎击碎大钟的声音。
【例句】 但掩耳窃钟,将泥洗块,觅花空里、舐蜜刀头。(廖行之《沁园春·和苏宣教韵》1837)这里用本典讽刺世人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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