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
“放”是会意兼形声字。金文和小篆从攴(手执刑杖),从方(远方),会驱逐、流放到远方之意,方也表声,隶变后楷书写作“放”。
《说文·攴部》:“放,逐也。从攴,方声。凡放之属皆从放。”(放,放逐。从攴,方声。大凡放的部属都从放。)
“放”的本义为驱逐、流放。如《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虽放流,眷顾楚国,系心怀王。”引申为解除约束。如“刑满释放”。
引申为从圈栏中释放出来。如李白《梦游天姥吟留别》:“且放白鹿山崖间,须行即骑访名山。”进而引申为放纵、不拘束。如《孟子·梁惠王上》:“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
又引申为发放。如“放高利贷”、“开仓放粮”。又引申为搁置。如“安放”、“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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