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词典故·竹符
【出典】 《汉书》卷四《文帝纪》:“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唐·颜师古注:“应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释义】 汉代以竹使符作为朝廷与郡国守相之间的信符。各存一半,合符为证。后世诗词常借以咏州郡长官。
【例句】 兰省旧游隆注简,竹符新剖宽忧顾。(刘克庄《满江红·寿汤侍郎》2646)这里用本典叙写汤氏出任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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